大皖新聞訊 簽約主播用小號在其他平臺直播,是否要承擔違約責任?近日,蕪湖市弋江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因女主播開小號在其他平臺直播引發的合同糾紛案件。法院判決解除原告某文化傳媒公司與被告王某簽訂的《主播簽約協議》,王某支付某文化傳媒公司賠償金10萬元。
2021年,某文化傳媒公司(甲方)與王某(乙方)簽訂《主播簽約協議》,約定乙方為甲方簽約主播,乙方只能在甲方所有或有權開播的平臺擔任主播,合同有效期兩年。其中協議的第五條違約責任約定:乙方未經甲方允許到其他平臺進行演繹,甲方有權取消乙方主播資格并要求乙方支付50萬元的違約金。
2022年,王某以家中有事為由暫停直播,同時停止在某文化傳媒公司開播的平臺上直播。后某文化傳媒公司發現王某自2022年起即在其他平臺進行直播活動,遂訴至法院,要求解除雙方簽訂的《主播簽約協議》,王某支付其賠償金50萬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本案原被告簽訂的《主播簽約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性規定,應屬合法有效,雙方均應依約遵守。但王某自2022年之后即停止在某文化傳媒公司有權開播的平臺上直播,開始使用小號在其他平臺直播,導致某文化傳媒公司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王某此行為顯屬違約,某文化傳媒公司有權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王某支付違約金。
關于王某應承擔的違約金數額,法院結合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信原則依法確定為10萬元,故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大皖新聞記者 孫芮 通訊員 強傲雪
編輯 王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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