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皖新聞訊 1月10日,六安市金寨法院一審當庭宣判一起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件,判處被告張某有期徒刑一年。
大皖新聞記者了解到,早在2016年至2019年期間,被告人張某以其父親名義分別入股安徽某A公司和某B公司,并成為兩公司的實際管理者和經營者,以公司名義對外承包多個項目工程。
2021年5月至2022年1月,原告陳某與張某之間的兩筆民間借貸糾紛先后訴至金寨縣人民法院。該縣法院經審理后,先后判令張某償還陳某本金人民幣98萬余元及利息和本金15萬元及利息。該兩案判決生效后,法院分別執行立案。
大皖新聞記者了解到,在案件在執行期間,被告人張某拒絕向法院報告個人財產情況,也未按執行通知要求,履行生效判決確定還款義務。與此同時,其實際控制的兩家公司每年都有十幾萬元不等的尾欠工程款進賬,除去支付工人工資、材料費外,剩余部分則被張某用于個人消費。
經過該縣法院另查明,被告人張某在2019年1月,以其弟弟名義購得越野車一輛,供其個人非經營使用。同時,張某利用父親名義在銀行開設賬戶,每月向其弟弟匯款5000元用于償還個人車輛貸款至案發,卻對生效判決確定的還款義務,分文不予履行。
“我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張某采取隱藏財產方式,對人民法院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應當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法官說,考慮到張某具有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履行了部分還款義務并取得被害人諒解等從輕處罰、從寬處理的情節,法院遂作出以上判決。
相關法官提醒說,自覺履行生效裁判是公民應盡的法律義務,任何規避、阻礙、抗拒執行的行為都應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本案中張某拒絕向法院報告個人財產情況,試圖通過耍“小聰明”方式逃避執行,致使法院執行案件長期未能執行到位,其行為已經嚴重損害了申請執行人的勝訴權益,挑戰了司法權威,最終受到了法律的嚴懲。
大皖新聞記者 竇祖軍 通訊員 金婷婷
編輯 許大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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