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皖新聞訊 11月29日,蕪湖市鏡湖區人民法院對劉某、楊某某等57名被告人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作出一審宣判,對該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劉某、楊某某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多項罪名數罪并罰,分別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二年、二十四年,均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其余55名被告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八年至拘役三個月的刑罰。
法院經審理查明:自2008年起,劉某、楊某某積極發展成員,最終形成以二人為組織者、領導者,有固定骨干成員的穩定的犯罪組織。該組織通過干擾他人正常生產經營,以暴力、威脅恐嚇等手段達到推進拆遷工程進度、擴大砂廠經營規模、脅迫他人退股,打壓同行獲取經濟利益的目的,嚴重破壞了當地市場經濟秩序。該組織以暴力、威脅等手段欺壓殘害群眾,肆意使用棍棒、刀矛等兇器毆打他人,嚴重侵害群眾人身財產安全,嚴重破壞當地社會治安,妨害社會管理秩序。
該案的一審宣判,宣告了以劉某、楊某某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覆滅,嚴厲打擊了長期盤踞在當地的黑惡勢力囂張氣焰,保護了人民群眾的人身、財產安全。
大皖新聞記者 孫芮 通訊員 朱婷婷
編輯 王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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