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皖新聞訊 11月27日,黃山市市監局公開通報了5起涉及食品安全問題的典型案例,具體如下:
案例一、徽州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商行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案
2023年4月19日,徽州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徽州區潛口鎮某商行進行檢查。在該商行經營場所內貨柜發現7瓶超過保質期的“美汁源 果粒奶優”。該商行經營超過保質期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十)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
徽州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參照《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2022年本)》第【122】條第二款的裁量基準,責令該商行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處沒收7瓶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黃山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食品批發部生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的食品案
2023年1月10日,黃山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黃山區某食品批發部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批發部貨架上擺放有標注虛假生產日期的2箱(共38盒)玉米鍋巴,標簽標注生產日期為“2023年1月11日”,生產廠家為“黃山區某食品批發部”。當事人生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十項:“ 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十)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
黃山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責令該食品批發部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處沒收38盒玉米鍋巴,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黃山風景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菜館使用消毒不合格餐具案
2023年3月2日,黃山風景區市場監管局收到黃山市市場監管局關于轄區某菜館餐具抽檢不合格檢測報告,不合格項為檢出大腸菌群。2023年3月15日,黃山風景區市場監管局對該菜館作出責令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2023年6月6日,黃山風景區市場監管局再次對該菜館餐飲用具玻璃杯、茶杯、成套餐飲具進行抽樣檢測,經檢測結果仍然不合格。該菜館使用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要求對餐具、飲具進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經清洗消毒的餐具、飲具;餐飲服務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飲具的,應當委托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的規定。
黃山風景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責令該菜館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當事人罰款人民幣5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休寧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某科技有限公司生產不屬于其食品生產許可證上載明的食品類別案
2023年7月11日,休寧縣市場監管局接到安徽市場監管投訴舉報單,舉報人反映其在拼多多平臺店鋪購買的零卡糖屬于復配食品添加劑,不屬于方便食品生產類別,舉報黃山某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無證生產。經查,該公司生產的零卡糖,按照方便食品的定義和加工工藝,超出了食品許可目錄的范圍。該公司生產的食品不屬于其食品生產許可證上載明的食品類別,其行為違反了《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食品生產者生產的食品不屬于食品生產許可證上載明的食品類別的,視為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從事食品生產活動。”的規定。
休寧縣市場監管局依據《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規定,責令該公司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處沒收違法所得844元,沒收零卡糖17袋,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黟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某水果店經營農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案
2023年7月16日,黟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黟縣某水果店經營的沃柑進行抽樣檢驗。經檢驗,聯苯菊酯項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該水果店經營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規定。
黟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責令該水果店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處沒收違法所得1056元,罰款3000元的行政處罰。
大皖新聞記者 吳永泉
編輯 張思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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