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皖新聞訊 據定遠法院微信公眾號消息,日前,定遠縣人民法院對一長期把控基層政權惡勢力團伙犯罪案作出一審宣判,惡勢力犯罪集團首要分子王傳好犯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詐騙罪、故意傷害罪、重婚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其他12名團伙成員根據所犯罪行,分別被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八年至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宣告緩刑一年不等。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2年至2015年期間,為了長期把持基層政權,被告人王傳好指使或伙同王某兵、王某善、王某輝等12名被告人,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在爐橋鎮嚴澗村及周邊地區多次實施聚眾斗毆、尋釁滋事等惡勢力慣用的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群眾,擾亂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該團伙在2002年至2015年期間共聚眾斗毆作案3起,尋釁滋事作案5起,涉及被害人10余名,逐步形成以被告人王傳好為糾集者的惡勢力犯罪集團。其中,王傳好在團伙中具有組織力、影響力、號召力,是惡勢力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被告人王某兵、王某善、王某輝是惡勢力犯罪集團的重要成員,被告人李某周、王某偉等9人是惡勢力犯罪集團一般成員。
法院認為,該惡勢力犯罪集團在當地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嚴重破壞了農村基層政治生態,致使村基層黨組織軟弱渙散,損害了黨和政府在基層群眾中的形象。在被告人王傳好等13人構成的惡勢力犯罪集團中,被告人王傳好系惡勢力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對被告人王傳好應當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和其所犯的罪行處罰;其余12名被告人應當分別按照各被告人所參與的犯罪處罰。
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及認罪認罰態度等情節,定遠縣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編輯 彭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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