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皖新聞訊 業主在小區地下車庫騎電動車摔傷,到底該誰負責?近日,蕪湖市弋江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業主在地下車庫騎電動車滑倒摔傷的侵權糾紛案件,判決物業公司承擔70%的賠償責任,居民自行承擔30%的責任。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1年6月,蕪湖市弋江區某小區業主曹某在地下車庫騎電動車時不慎滑倒摔傷,后被送往醫院住院治療。其傷情經司法鑒定,構成傷殘等級十級。事后,曹某與物業公司就賠償問題協商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賠償各項損失22萬余元。
法院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雙方對曹某在小區地下車庫騎電動車摔倒受傷的事實均無異議,但事發時正值六月,地下車庫因天氣回潮,環氧地坪存在濕滑的情況。物業公司辯稱其已采用了除濕機和排煙風管進行除濕,但曹某予以否認。
鑒于物業公司不能證明其措施采取的時間,故法院對物業公司已經盡到了合理限度內安全保障義務的意見難以支持。物業公司雖然在地下車庫入口處、車行通道路邊均設置了警示標志,載有“地面濕滑”“建議推行”字樣。但從雙方提供的地下車庫圖片來看,相關警示標識數量較少,且不夠醒目,難以引起居民的充分重視。
因此,物業公司未能在保障居民通行安全方面盡到合理限度內的義務,故對曹某的損失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同時,曹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駕駛電動車在地下車庫騎行時亦未盡到自身的安全注意義務,也應承擔一定的責任。
法院作出上述判決后,雙方均未提起上訴,該案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大皖新聞記者 孫芮 通訊員 王海燕 雷霞
編輯 彭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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