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皖新聞訊 男子周某某駕車去寧國送貨清晨吃早餐時,不慎跌入排水溝受傷被送醫。其認為養護管理單位,未對排水溝增加防護措施和警示提示,致自己受傷,應承擔主要責任,遂將寧國市公路事業發展中心告上法庭,索賠醫療費1萬余元。日前,宣城中院依法公布了該案民事二審判決書,周某某訴請被駁回。
男子不慎跌入省道旁排水溝受傷
一審法院查明,周某某系貨車司機,2022年11月22日,周某某駕車送貨至寧國,并于當日凌晨五點左右到達。周某某六點左右在寧國市一家早餐店吃完早餐后從店內走出,未采用常規的行走路線,反而折向省道旁綠化帶后方的水溝方向,以致跌入水溝受傷,被送入寧國當地醫院住院治療。
一審法院認為,周某某要求寧國市公路事業發展中心對其跌入水溝受傷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無事實及法律依據。首先,從周某某受傷時間來看,其系在冬季清晨五六點鐘出行,時逢雨天,能見度很低,作為初到陌生環境的周某某,負有對自身安全的保障義務,而其在行走時對陌生的環境無視,既未采用必要的照明設備,也疏于觀察,自身負有完全的過錯。其次,從事發現場的情況來看,現有道路已具備了足夠寬敞、安全、便利的通行條件,行人基本能夠判斷出安全的行走路線,如周某某正常沿路行駛,完全可以避免發生案涉事故。而從周某某行走的路線分析,周某某并未采用常規的行走路線,以致跌入水溝中受傷,其行為已超出正常行走的合理路線范疇。
綜上,周某某對自身受傷所致的損失應當自負其責,對其要求寧國市公路事業發展中心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請不予支持。判決駁回周某某的訴訟請求。
一審認定事實有瑕疵,但判決結果并無不當,遂駁回上訴
周某某不服,提出上訴。
二審中,經現場查看,該排水溝與通道連接處現已設置有警示欄桿。
宣城中院認為,本案中,連接早餐店前空坦與S104省道之間的通道路面較為寬敞,符合安全通行的要求,周某某在冬季清晨能見度較低的情況下通過該路面,理應注意自身的安全,但其疏于觀察,導致跌入通道邊的排水溝,其本人應承擔主要責任。
但案涉排水溝緊臨上述通道,且溝渠較深,卻未設置任何安全防護措施和警示標志,存在一定的安全隱患,與本案事故的發生亦有一定因果關系。故該排水溝的管理人應對周某某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不過,周某某現所舉證據并不能證明案涉排水溝系由寧國市公路事業發展中心養護管理,其一審中提舉的證據亦表明寧國市公路事業發展中心養護管理的范圍應是省道本身。周某某主張的從省道外緣起向外不少于15米的距離是指《公路安全保護條例》規定的建筑控制區范圍而非寧國市公路事業發展中心的養護管理范圍,即便其認為寧國市公路事業發展中心未盡到對省道兩旁建筑控制區的行政管理職責,亦不是其主張本案中民事賠償的依據。
綜上,對周某某要求寧國市公路事業發展中心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請法院不予支持。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雖有瑕疵,但判決結果并無不當,法院予以維持。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大皖新聞記者 朱慶玲
編輯 陶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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