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皖新聞訊 8月17日,安慶市大觀區法院一審公開審理懷寧縣政協原黨組書記、主席程某某受賄一案并當庭宣判。
公訴機關指控,2000年至2022年,被告人程某某歷任懷寧縣小市鎮鎮長、黨委書記,高河鎮鎮長、黨委書記,懷寧縣副縣長、常務副縣長,懷寧縣政協主席。期間,程某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企業和個人在工程承攬、項目協調等方面謀取利益,直接或通過他人收受財物價值共計235.2萬元。
庭審中,被告人程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經過法庭舉證質證、辯論等環節,控辯雙方圍繞案件事實、法律適用及量刑等充分發表了意見。被告人程某某進行最后陳述,當庭表示自愿認罪認罰,且對自己的行為后悔不已。
法院認為,被告人程某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235.2萬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綜合考慮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及坦白、認罪認罰等情節,法院以受賄罪對被告人程某某依法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五十萬元,沒收其違法所得。
大皖新聞記者 蔣六喬 通訊員 楊聞珉
編輯 陶娜
請輸入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