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皖新聞訊 8月16日,安徽司法廳網公布《安徽省征兵工作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全文,公開征求社會公眾意見。其中提出,應征公民拒絕、逃避征集服現役的,拒不改正的,不得錄用為公務員或者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不得招錄、聘用為國有企業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兩年內不準出境或者升學復學,納入履行國防義務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依法依規實施聯合懲戒。
《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根據罰責相當的原則,規定對拒絕、逃避兵役登記的;對應征公民拒絕、逃避征集服現役的;對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拒絕完成征兵任務的,阻撓公民履行兵役義務的,或者有其他妨害征兵工作行為的處以罰款,等等。處罰幅度與兄弟省市處罰標準相比處于中等水平。具體如下:
有服兵役義務的公民,拒絕、逃避兵役登記的,由縣級地方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縣級地方人民政府強制其參加初次兵役登記,并處以本縣(市、區)當年義務兵家庭優待金標準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應征公民拒絕、逃避征集服現役的,由縣級地方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縣級地方人民政府強制其履行兵役義務,并處以本縣(市、區)當年義務兵家庭優待金標準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不得錄用為公務員或者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不得招錄、聘用為國有企業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兩年內不準出境或者升學復學,納入履行國防義務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依法依規實施聯合懲戒。
為公民逃避兵役義務或者參軍入伍出具虛假材料的,縣級人民政府可以處以警告、通報批評或者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其主管部門和所在單位給予處分。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拒絕完成征兵任務的,阻撓公民履行兵役義務的,或者有其他妨害征兵工作行為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改正,并可以處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以警告、通報批評或者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征求意見時間自2023年8月16日至9月15日止。提出意見方式:1.可在安徽省司法廳官網網頁留言;2.信函方式。將書面意見寄至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區清溪路100號省司法廳立法二處(郵政編碼:230031),請在信封上注明“《安徽省征兵工作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字樣;3.電郵:sftlfec@sina.com。
編輯 許大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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