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銅陵新聞網報道 8月7日,銅陵市銅官區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銅化集團原黨委書記、董事長陳嘉生受賄一案。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陳嘉生有期徒刑十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90萬元。被告人陳嘉生已繳納的違法所得人民幣4878212元,上繳國庫;繼續追繳被告人陳嘉生違法所得人民幣3839088元,上繳國庫。陳嘉生當庭表示認罪服判,不上訴。
經審理查明,2008年6月至2020年春節前,被告人陳嘉生利用擔任銅化集團副總經理、總工程師、黨委委員、常務副總經理、黨委副書記、副董事長、總經理、董事長、黨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工程招投標、公司收購并購、礦產品采購、承攬工程項目、資金結算等方面謀取利益,且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回扣,歸個人所有,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870萬余元。另查明,陳嘉生案發后退出贓款487萬余元。
法院審理認為,陳嘉生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鑒于被告人陳嘉生具有坦白情節,自愿認罪認罰,且能主動交代辦案機關未掌握的同種犯罪事實。案發后積極退出部分贓款,可依法對其從輕處罰、從寬處理。綜合考慮被告人陳嘉生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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