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皖新聞訊 近日,安徽省司法廳發布公告,征詢公眾對廢止《安徽省關于違反農民承擔費用和勞務管理的處分規定》意見,并說明如下。
《安徽省關于違反農民承擔費用和勞務管理的處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1995年12月6日起施行,規定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務院《農民承擔費用和勞務管理條例》和《安徽省農民承擔費用和勞務管理實施辦法》規定,實施違反村提留、鄉統籌費、勞務標準,改變村提留、鄉統籌費適用范圍,違反村提留、鄉統籌費提取和勞務管理規定,向農民亂收費、亂集資、亂攤派、亂罰款等加重農民負擔的行為,依照《規定》給予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對減輕農民負擔、保護農民合法權益、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是作為《規定》的依據之一,《安徽省農民承擔費用和勞務管理實施辦法》已被《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安徽省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承包經營審計暫行辦法〉等規章的決定》所廢止。自2000年起,國家開始推行農村稅費改革,取消鄉統籌等專門向農民征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和集資。
2006年1月1日起,國家又廢止《農業稅條例》,村提留、鄉統籌等已不復存在,《規定》的主要規定已經過時,不再適用,為適應農村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有必要廢止該《規定》。
征求意見時間自2023年5月11日至5月25日止。提出意見可以在網頁直接提交修改意見,也可以通過信函將書面意見寄至合肥市蜀山區清溪路100號省司法廳立法一處(郵政編碼230031),或者電郵:sftlfych@163.com。
編輯 許大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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