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皖新聞訊 記者5月10日從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了解到,該院近日審結一起盜掘古墓葬犯罪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維持郎溪縣人民法院一審對李某某、孔某某等8名被告人的定罪及量刑。李某某等8名被告人分別犯盜掘古墓葬罪、倒賣文物罪,分別被判處十年至一年二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1萬元至5千元不等的罰金,責令承擔民事修復賠償費用及勘察設計費用總計2.6萬余元,并在國家級媒體上向公眾公開賠禮道歉。
法院審理查明,2015年-2016年期間,被告人李某某糾集查某某、胡某某、徐某某等人,先后分別對位于南京市溧水區的清代古墓葬、宣城市郎溪縣土墩墓群實施盜掘。其中建平鎮土墩墓群為西周至春秋戰國之交本地土著居民的公共墓地,早在2013年,國務院公布該土墩墓群為第七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經鑒定評估,案涉古墓葬均具有一定的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盜掘行為對古墓葬本身所具有的歷史、藝術、科學價值造成了不可逆的破壞,同時,土墩墓的生態環境也遭到破壞,易導致地質災害發生。
2019年8月,被告人孔某某糾集徐某某等人對位于南京高淳區一處建筑工地實施“尋寶”盜掘,盜掘到青銅器1件,并以15.8萬元的價格出售,經鑒定,該青銅異型鼎為春秋時代文物,屬國家二級文物。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李某某等人的行為構成盜掘古墓葬罪;盜掘行為不僅破壞了古墓葬原有環境和完整性,嚴重危害了文物安全,還對文物保護和歷史資源造成了侵害,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還應承擔損害修復費用及勘察設計費用。被告人孔某某等人違反文物保護法的規定,倒賣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行為已構成倒賣文物罪,其中孔某某等人倒賣國家二級文物,屬于情節特別嚴重。法院遂作出前述判決。
大皖新聞記者 曹慶 通訊員 張旭文
編輯 蒙國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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