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皖新聞訊 據安徽生態環境微信公眾號消息,近日,安徽省生態環境廳公布生態環境輕微違法違規行為免罰典型案例,涉及排污許可管理、噪聲污染防治、環境應急管理等方面。
2022年6月7日,省生態環境廳聯合省司法廳印發了《生態環境輕微違法違規行為免罰清單(第二批)》。施行《免罰清單》,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促進企業及時糾錯,體現了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立足于法治,著眼于高質量服務經濟社會發展,讓環保執法既保持力度,又體現“溫度”。形成了法律受敬畏、違法被糾治、企業得實惠、環境受保護的“多贏”“共贏”的新局面。
排污許可管理方面
案例一:桐城市中環水務有限公司涉嫌違反排污許可制度案
2022年7月12日,安慶市桐城市生態環境分局調查發現,桐城市中環水務有限公司總磷在線自動監測分析儀于2022年5月8日4時至5月10日9時因未采到標準液而故障報警,超過24小時未修復。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十條和《安徽省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一條第(七)項的規定。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和《安徽省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試行)》第十八條第(五)項的規定,依法依規對該公司作出罰款人民幣貳萬元整(¥20000.00元)的行政處罰。
鑒于桐城市中環水務有限公司首次出現此類問題,違法行為輕微,發現問題后立即整改,手工監測結果達標,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和《生態環境輕微違法違規行為免罰清單(第二批)》第三條的規定,安慶市桐城市生態環境分局經集體討論研究決定不予行政處罰,于2022年9月22日向該公司下達《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
案例二:池州市青陽縣泰鑫新材料有限公司涉嫌違反排污許可管理條例,未提交執行報告案
2022年10月17日,池州市生態環境局向池州市青陽縣生態環境分局反饋青陽縣泰鑫新材料有限公司未提交三季度執行報告。10月19日,池州市青陽縣生態環境分局執法人員對泰鑫新材料有限公司開展專項執法檢查,確認該公司尚未提交三季度執行報告。
該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依法依規對該公司作出罰款人民幣玖仟伍佰元整(¥9500.00元)的行政處罰。
鑒于該公司的行為危害后果輕微,無超標或者超總量排放污染物的行為,并于檢查之日起5日內改正,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和《生態環境輕微違法違規行為免罰清單(第二批)》第五條的規定,池州市青陽縣生態環境分局決定對該公司不予行政處罰,于2022年11月14日向該企業送達《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
案例三:合肥華安腦科醫院有限公司涉嫌未按規定公開污染物排放信息案
2022年11月16日,合肥市廬陽區生態環境分局執法人員在對合肥華安腦科醫院有限公司排污許可證執行情況執法檢查中發現,該公司未公開自行監測方案、自行監測數據等相關污染物排放信息。
該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之規定。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七項項之規定,依法依規對該公司作出罰款人民幣貳萬元整(¥20000.00元)的行政處罰。
該公司在收到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后,立即進行整改,于2022年11月16日當天在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進行了公開。鑒于該公司首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和《生態環境輕微違法違規行為免罰清單(第二批)》第六條的規定,廬陽區生態環境分局決定對該公司不予行政處罰,于2022年12月30日向該公司下達《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
噪聲污染防治方面
案例四:利辛縣安徽利豐面業有限公司涉嫌違反噪聲污染防治法案
2022年6月1日,亳州市利辛縣生態環境分局執法人員對安徽利豐面業有限公司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正在生產,未按規定對工業噪聲開展自行檢測保存原始監測記錄,未向社會公開監測結果。
該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條第一項,依法依規對該公司作出罰款人民幣貳萬元整(¥2000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2年6月3日,利辛縣生態環境分局執法人員再次對該公司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已及時改正了環境違法行為。鑒于該公司的行為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和《生態環境輕微違法違規行為免罰清單(第二批)》第十條的規定,亳州市利辛縣生態環境分局決定對該公司不予行政處罰,于2022年7月1日向該公司下達《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
環境應急管理方面
案例五:安徽莫森木業有限公司涉嫌違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案
2022年11月9日,淮南市壽縣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大隊對安徽莫森木業有限公司檢查發現,該公司于2022年8月編制了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但未按照規定公開本單位環境風險防范工作開展情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及演練情況等與突發環境事件有關信息。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依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第六項之規定,應依法依規對該公司作出罰款人民幣壹萬零玖佰玖拾元伍角(¥10990.5元)的行政處罰。
鑒于該違法行為首次被發現,該公司已編制突發環境應急預案,風險評估為一般等級,近三年未發生突發環境事件,在檢查之日起5日內改正,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和《生態環境輕微違法違規行為免罰清單(第二批)》第十二項的規定,淮南市生態環境局決定對該公司的違法行為不予處罰,并于2022年12月2日下達了《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
編輯 彭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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