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皖新聞訊 趁著春節團圓的好日子,大家伙兒忙著購置年貨和聚餐聚會,如果在這過程中沒有留心留意,往往會忽視相關的法律小問題,給原本開心美滿的時刻徒增煩惱。那我們在春節消費的時候,需要注意哪些,以避免給團圓添麻煩呢?1月26日,“安徽司法”聯合“安徽律協”邀請專業律師解答春節期間消費需要注意的法律問題。
一、“定金”、“訂金”需認清,莫因返還生爭議
問題:春節期間團圓聚會驟然增多,酒店餐位更顯緊俏,消費者前往酒店預訂年夜飯、大型宴會時,酒店會要求消費者先行給付“定金”或者“訂金”,以預留廳位、提前備餐,如果最終消費者未能赴約,那么已經給付的費用,能否要求酒店返還呢?
【律師解答】
安徽青合青律師事務所楊萍萍表示:消費者能否要求酒店全額退還費用,關鍵在于已支付費用的性質是屬于“定金”還是“訂金”。定金,又稱保證金,屬于一種法律上的常見的擔保方式,定金合同是從交付定金后成立的,定金的數額不能超過合同標的額的20%,交完定金后不履行應盡義務的,無權請求對方返還定金,收定金一方不履行應盡義務的,必須雙倍返還定金。
訂金,又稱預付款,雙方初步達成意向后,先預付款項,后續再進行進一步協商,不具有明顯的擔保性質,買賣雙方任何一方不履行合約都不會產生雙倍返還訂金的后果,已交納訂金的一方可以要求返還訂金。
消費者預定酒店之時,如果先行給付的是“定金”,且消費者原因未能履約,則消費者無權要求返還以給付的定金;如果先行給付的是“訂金”,消費者有權要求返還,但是提醒大家,在日常生活消費中,作為一名善良的消費者,在得知自己無法履約的情況下,盡量提前告知酒店,以給酒店重新安排的時間,雙方友好協商,共同解決問題。
二、謹防“模糊消費”“額外消費”“最低消費”,“不許打包”和“不準自帶酒水”侵犯消費者的消費自由
問題:一杯茶、一包餐巾紙、一雙筷子、甚至是一碟花生都有可能是某些酒店掙錢的“竅門”;包間、貴賓廳和大堂的菜價、酒水價格不統一,酒店未明確告知造成消費者誤解;飯菜標價不是按照每份進行標注,而是按照半份、克數進行標價;消費者自帶酒水,要求收取酒水服務費等,酒店這些模糊不清的規則都會導致消費者結算時的金額超過自己的預計,可恰逢春節,消費者往往會本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態,最終不情愿的買單。酒店這種行為是否違法?
【律師解答】
安徽青合青律師事務所楊萍萍表示:酒店模糊標價、額外收取費用等行為,已經嚴重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損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消費者可以向消協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投訴、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向法院提起訴訟等方式維權。
大皖新聞記者 汪艷
編輯 彭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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