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皖新聞訊 春節期間,親朋好友通常會通過發紅包的方式營造熱鬧氛圍,也能表達心意。但如果這樣搶紅包,也存在一定法律風險,快一起看看安徽司法聯合安徽律協邀請專業律師的解答吧!
案 例——
2021年,程某伙同周某、劉某等人用微信群搶紅包的方式開設賭場,組織賭博活動。群內“代發人”發出固定金額的普通紅包,每個普通紅包由群主等組織者抽頭一定金額,扣除抽頭后為實際金額,分成若干份供大家搶。系統隨機生成金額,根據搶到特定紅包金額確定“輸家”,輸家再支付給“代發人”規定金額作為下一輪的活動本金。至2022年2月,程某等人從中非法獲利15萬元。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告人程某、周某、劉某以營利為目的,通過邀請人員加入微信群的方式招攬賭客,組織多人采用向微信群內發放紅包的方式進行賭博,并利用微信群進行控制管理,在一段時間內持續組織網絡賭博活動的行為,屬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開設賭場”,其行為均已構成開設賭場罪。
問題:搶紅包金額又不大,為啥就構成犯罪呢?
【律師解答】
首先,從微信群搶紅包規則可以看出,紅包金額則由系統隨機性決定,同時還要綜合考慮參與者的設備、網速、反應等因素,所以通過搶微信紅包決定資金歸屬的符合賭博中偶然性的行為特征。
其次,微信紅包賭博,無論怎么改變紅包內容、兌獎方式等因素,其標的物本質上最終還是貨幣,符合賭博標的物為財物的特征。
再次,組織者建立微信群發紅包即便需要投入一定的精力,但其付出與所收取的所謂“抽頭”明顯不成比例,由此可以認定其具有“以營利為目的”的主觀目的。
最后,組織多人在微信群內進行賭博,并利用微信群進在一段時間內持續組織、控制、管理網絡賭博活動的行為,符合開設賭場的構成要件。
綜上,以營利為目的,組織多人在微信群內搶發紅包,抽頭漁利的微信群組織者構成開設賭場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不以營利為目的,進行帶有少量財物輸贏的娛樂活動,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娛樂場所只收取正常的場所和服務費用的經營行為等,不以賭博論處。
【律師建議】
過年期間,親朋好友間不以營利為目的,進行帶有少量財物輸贏的娛樂活動,是不構成犯罪的,大家完全不必擔心。但是如果以營利為目的,組織或是參與賭博活動的,是會構成犯罪的。所以建議大家盡量還是開展文明、健康的娛樂活動。
在此,安徽遠致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吳飛律師也提醒大家:春節期間,大家都會在微信群內發紅包或搶紅包,圖個喜慶吉利,但有些微信群內的“紅包”可不是隨便搶得,一不小心就參與進了微信紅包賭博圈。
大皖新聞記者 汪艷
編輯 張大為
請輸入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