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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皖新聞訊 據滁州市南譙區法院11月2日發布,近日,南譙區法院審結一起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案,被告人李某、童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緩刑四年,被告人張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宣告緩刑三年,同時對三名被告人并處罰金。
李某、童某、張某系假冒洋河系列白酒銷售鏈條的上下游關系。2019年以來,李某通過網購的黑卡聯系賣酒老王,在明知老王銷售的酒是假冒洋河系列白酒后,仍多次向其低價購進,并加價推銷給開煙酒店的老板童某。童某在假酒巨大利潤的誘惑下,低價購進后加價銷售給張某。張某從童某處購買假酒后再銷售給他人。至案發,李某違法所得不少于7萬元,童某違法所得不少于10萬元,張某違法所得不少于6萬元。
南譙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李某、童某、張某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仍予銷售,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其行為均已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依法均應予懲處。三名被告人具有自首、自愿認罪認罰、積極退贓等情節,依法均可從輕、從寬處理,遂作出上述判決。
編輯 陶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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