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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賄賂;為掩飾、隱瞞部分受賄款的來源和性質,通過轉賬、平賬等方式轉移受賄資金 ……7月28日,涇縣人民法院對宣城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建設局原副局長程某某犯受賄罪、洗錢罪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洗錢罪判處被告人程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7萬元。被告人程某某的違法所得218.56萬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2013年至2021年,被告人程某某在擔任宣城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建設局副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賄賂共計人民幣218.56萬元,數額巨大,構成受賄罪。2020年6月至2021年11月期間,程某某為掩飾、隱瞞其中60萬元受賄款的來源和性質,通過轉賬、平賬等方式轉移受賄資金,構成洗錢罪。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程某某一人犯兩罪,依法應當數罪并罰。被告人在被留置調查期間,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主動交代了未被調查機關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是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退出全部違法所得,酌情從輕處罰。鑒于被告人具有從輕處罰的情節,遂作出以上判決。
法官說法:作為國家工作人員應該嚴格守法,切實做到知敬畏、存戒懼、守底線,樹立應有的廉潔形象。在工作和生活中增強拒腐防變能力,時刻警鐘長鳴,防微杜漸,堅定理想信念,明明白白做事,堂堂正正做人。
楊夢 王琦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記者 曹慶
編輯 張大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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