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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預購商品房業主未能接到收房通知,數月后業主前來辦理收房手續,開發商委托交樓辦證的物業公司要求支付拖欠的物業費及滯納金,雙方由此產生爭議導致未完成房屋交付。新安晚報、安徽網、大皖新聞記者2月24日從廣德市人民法院了解到,該院近日審結該起商品房銷售合同糾紛案,認定按期交付房屋是房產商的主要合同義務,業主支付物業費并非辦理房屋交接手續的前提條件,綜合確定開發商向業主支付逾期交房違約金5.8萬元。
2018年10月,原告張某夫婦與廣德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原告購買被告開發的位于廣德市某小區的商品房一套,被告房地產開發商應當在2019年12月30日前交付房屋,被告逾期交房超過90日,原告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合同繼續履行,被告按日計算向原告支付全部房價款萬分之二的違約金;在辦理交付手續前,原告有權對該商品房進行查驗,被告不得以繳納相關稅費或者簽署物業管理文件作為查驗和辦理交付手續的前提條件。
合同簽訂后,原告支付了全部房款,被告于2019年11月25日向原告戶籍地郵寄《期樓收樓通知書》和《收樓須知》,但因原告不在家且被告填寫的原告手機號碼錯誤導致未能送達。2020年10月20日,原告張某在電話中回答被告工作人員一直沒有來辦理收房的原因是沒有錢。原告于2020年10月29日繳納案涉房屋契稅及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等,但因被告委托辦理交樓辦證的物業公司要求原告支付拖欠的物業費及滯納金,雙方產生矛盾,導致未能辦理收房手續。后雙方協商未果,張某夫婦訴至法院要求房產公司交付房屋及房地產權證,并支付至實際交付房屋之日止萬分之二的違約金149758.45元。
廣德市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原被告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為合法有效合同,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審理查明,在2020年10月29日前被告在通知交房時存在工作疏漏且原告存在怠于收房的事實,但此后被告委托辦理交樓辦證手續的物業公司以原告須支付拖欠的物業費及滯納金作為交房的前置條件顯然于法無據且與合同約定相悖,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該院綜合合同約定、雙方在不同階段對未能交房存在的過錯及過錯大小、逾期時間、未及時交房客觀上造成原告不能入住等損失、被告已當庭交付房地產權證及鑰匙等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綜合確定被告支付原告違約金58000元。另查明被告當庭將案涉房屋的不動產權證及鑰匙交付原告,已當庭履行完畢,故原告主張的交付房屋及房地產權證訴訟請求不予支持。該案判決后,原被告均未上訴,被告已按判決內容履行完畢。
楊駿偉 陽倩倩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記者 曹慶
編輯 陶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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