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皖新聞訊 民法典規定,合同的當事人是指依法簽訂合同并在合同條件下履行約定義務和行使約定權利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會團體。通俗地說,就是民事行為的合同相對方。然而現實中,很多市場主體由于合同意識淡薄,交易手續不規范,最終連貨品出賣給誰都成了糊涂賬。10月18日,霍山縣法院就地審理了一起這樣的買賣合同糾紛“糊涂案”并現場普法。
大皖新聞記者10月21日了解到,霍山縣某學校與某建設工程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將校區的道路、大門、室外排水工程發包給該建設公司。該建設公司后又與程某某簽訂內部承包合同,約定由程某某負責施工,并由程某某承擔人工費、材料費等工程成本費用。
施工當中,某混凝土公司向該工地供應瀝青。后某混凝土公司工作人員楊某與胡某某、張某某、姜某(具體施工人員)在對賬單上簽字確認瀝青款項為100余萬元。
幾年來,某混凝土公司先后找到某建設工程公司、程某某以及胡某某、張某某、姜某等索要瀝青款,均遭到拒絕。無奈之下,某混凝土公司起訴至法院。
承辦法官了解完案情后,考慮到該案具有一定代表性,遂決定前往衡山鎮高橋灣工業園就地開庭,并邀請園區內部分企業代表旁聽庭審。伴隨著法庭調查的深入,旁聽人員逐漸聽出了端倪:某建設工程公司說工程轉給了程某某施工,程某某表示自己只是介紹給胡某某、張某某、姜某施工,拿點提成,并不知道購買瀝青的事情。而胡某某、張某某、姜某辯稱雖然購買瀝青的事情是由他們聯系和對賬結算的,但他們認為這是代表建設公司的行為,不應該由他們承擔付款責任。問題的關鍵在于某混凝土公司沒有與任何一方簽訂書面合同,在沒有任何委托手續的情況下即給施工現場供應瀝青。
因案情較為復雜,該案將擇期宣判。
大皖新聞記者了解到,庭審結束后,承辦法官現場開展普法教育,某混凝土公司貨款難要的根本原因是在管理上的重大疏漏,該簽訂合同卻沒有簽訂合同,該確認人員身份卻沒有確認人員身份,導致民事行為的合同相對方無法確定。通過旁聽庭審及現場普法,大家深受觸動,紛紛表示要進一步增強法律意識,做一個懂法的管理者,防范企業出現不必要的經營風險。
楊全新 大皖新聞記者 竇祖軍
編輯 張大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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