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據霍山縣人民檢察院8月2日消息,近日,由霍山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金某某等人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案一審宣判,霍山縣人民法院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被告人金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七萬元;判處被告人李某某、劉某某、孫某某、陳某某、余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至有期徒刑十個月不等,并處罰金。
霍山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21年7月至8月,被告人金某某按照他人的指使,在霍山縣“楊大嫂”農莊等場所,使用被告人劉某某等人的銀行卡、微信、支付寶等資金結算賬戶,協助他人轉移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所得資金(俗稱“跑分”)。被告人李某某幫助金某某開車接送供卡人員,李某某、余某某為金某某介紹供卡人員,并在金某某操作轉賬過程中協助接收驗證碼,劉某某等供卡人員在旁邊提供刷臉驗證服務。
經查,被告人金某某共使用被告人劉某某等人的賬戶協助他人轉移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所得資金共計4565240.6元(既遂4328243.4元、未遂236997.2元)。
一審判決對檢察機關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實予以確認,認為被告人金某某等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轉移,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一審法院綜合被告人金某某等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危害等因素,遂作出了上述判決。
編輯 彭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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