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為規范新建居住(小)區和已建成居住(小)區養老服務設施配套建設工作,安徽省制定《城市居住區配套建設養老服務設施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自2022年7月20日起實施。《實施細則》規定,新建居住(小)區按照每百戶不得低于30平方米、單體面積不得低于350平方米的標準配套建設養老服務設施。
較小的住宅小區可統籌多個小區規劃配建養老服務設施
《實施細則》規定,新建居住(小)區按照每百戶不得低于30平方米、單體面積不得低于350平方米的標準配套建設養老服務設施,已建成居住(小)區按照每百戶不得低于20平方米標準配置養老服務設施。占地面積較小的住宅小區,可統籌多個小區規劃配建養老服務設施。統籌配建時,應當結合小區密度、人口數量與分布狀況等因素,按照“5分鐘社區生活圈”進行統籌規劃配建。老城區和已建成居住(小)區,養老服務設施不足的,可通過補建、購置、置換、租賃、改造等方式予以解決,或在相鄰新建項目內予以補足。
新建居住(小)區項目土地使用權出讓前,自然資源部門應當通知同級民政部門,就養老服務設施的面積、建設標準、移交方式等提出建設條件意見,由自然資源部門納入土地出讓方案、土地出讓公告,并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明確。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競得人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時,應當同時與縣級民政部門簽訂新建居住(小)區項目養老服務設施移交協議,明確建設內容、建設標準、開(竣)工期限、移交方式、違約責任等內容。
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應當安排在建筑低層部分
《實施細則》明確,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宜與基本公共服務設施統籌規劃,相對集中設置,方便使用。應當安排在建筑低層部分,有獨立的出入口,二層及以上的應當設置無障礙電梯或者無障礙坡道;不得配置在地下層、半地下層、夾層、架空層、頂樓、閣樓、車庫,不得分散配置。單獨選址的,應當選擇位置適中、方便老年人及居民進出、便于服務區域內老年人的地段。
同時,將新建居住(小)區配套建設養老服務設施施工圖設計文件納入施工圖審查范圍,未經審查或審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和相關施工技術標準規范組織施工,確保養老服務設施達到簡單裝修、入住即可使用的標準,墻體四白落地,平整水泥地面,門窗和廁所完善,水、電、氣、暖設施齊全、達到使用條件,符合無障礙設施要求。對分期開發的新建居住(小)區項目,養老服務設施宜安排在首期進行建設,且不得拆分。
實施城市更新、棚戶區改造、城鎮老舊小區改造等項目中,統籌推進養老服務設施建設,補齊居住(小)區養老服務設施短板。利用現有空閑的廠房、酒店、學校、商業用房、社區用房等改造為居住(小)區養老服務設施的,可通過民政部門向縣級人民政府申請“一事一議”,或建立常態化聯審制度,綜合民政、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消防救援機構以及設施所在鄉鎮(街道)等各方意見,作出決策。
應與住宅小區整體同步驗收
記者注意到,《實施細則》規定,住宅小區配套建設養老服務設施,應與住宅小區整體同步驗收,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竣工驗收階段,民政部門參與養老服務設施的竣工驗收,對建設項目是否按照要求配建養老服務設施進行把關,對未按照要求配建的新建住宅小區項目,不予通過驗收。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依法對養老服務設施進行消防驗收、備案與抽查,總建筑面積大于一千平方米的養老服務設施,未經消防驗收或消防驗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居住(小)區配套建設養老服務設施作為公共服務配套用房,由開發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3個月內將配套建設養老服務設施和有關建設資料移交當地縣(市、區)民政部門用于養老服務。新建居住(小)區配建養老服務設施,必須在建設單位交付后1年內投入運營。民政部門應當將養老服務設施統一登記造冊。鼓勵采取“公建民營”等模式交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化服務組織運營,根據老年人需求提供老年助餐、日間照料、文體娛樂、健康教育、上門服務等普惠性養老服務。
周镕健 王詩棋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記者 徐琪琪
編輯 許大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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