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據霍山法院6月9日發布,近日,霍山法院依法公開宣判六安市金安區人民法院執行庭原副庭長郭向東受賄和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一案,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三個月,并處罰金三十萬元;以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零三個月,并處罰金三十萬元。
經審理查明:2015年至2021年期間,被告人郭向東利用其擔任金安法院執行庭審判員、副庭長的職務便利,在辦理執行案件過程中為他人謀取利益,利用本人職權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在案件審理等方面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他人財物計117萬余元;另郭向東在執行的數起案件中,濫用職權,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致使當事人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法院認為,被告人郭向東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利用本人職權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構成受賄罪;身為司法工作人員,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濫用職權,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致使當事人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構成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鑒于其坦白、自愿認罪認罰、退出全部違法所得,依法作出上述一審判決。
編輯 陶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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