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據霍山法院6月6日發布,近日,霍山法院公開宣判一起妨害作證案,被告人劉某某被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
2018年1月16日,被告人劉某某向王某(另案處理)借款10萬元,王某從其母親奚某某銀行卡中取款11.68萬元,并將其中10萬元現金交給劉某某,劉某某、張某共同向奚某某出具借條。后劉某某將部分資金用于其和張某共同經營的安徽某塑業有限公司生產經營,部分用于償還劉某某、彭某甲(劉某某丈夫)個人債務。2018年2月14日至2021年7月31日,劉某某、張某陸續歸還奚某某本息共計8.56萬元。2018年7月30日,劉某某與彭某甲協議離婚,但二人仍在一起生活。2019年7月29日,彭某甲因意外死亡后被賠付大額保險金。2021年6、7月,劉某某為利用彭某甲遺產歸還王某等人債務,找到王某商議后決定,隱瞞劉某某已經歸還大部分借款的事實,并將劉某某對王某所欠借款總額虛增至20萬元,再由王某出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劉某某及彭某甲遺產繼承人償還借款。
為證明上述虛假訴求,劉某某偽造了其向王某借款20萬元、落款日期為2018年1月16日的借條一張,并打印好一份內容為彭某甲、劉某某向奚某某借款20萬元的證明,讓王某在該證明上偽造其母親奚某某的簽名。2021年9月3日,劉某某指使王某向霍山縣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訴求劉某某及彭某甲遺產繼承人彭某乙、彭某丙、汪某某償還借款20萬元及相應利息,先后提交了偽造的20萬元借條、奚某某的證明等證據材料。霍山縣法院兩次開庭審理該案,其中第一次開庭審理時劉某某、王某均作虛假陳述。事發后劉某某于2021年11月23日被霍山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該局取保候審。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某指使他人作偽證,其行為構成妨害作證罪。鑒于被告人具有自首、認罪認罰并簽字具結等情節,決定采用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依法作出前述判決。
編輯 陶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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