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自2019年11月28日至2020年9月20日,劉某江先后飲酒駕駛、醉駕被桐城市公安機關處理,法院判刑過,仍不思悔改,于今年2月15日,在駕駛證吊銷期間仍酒后駕駛未按規定定期安全技術檢驗的汽車上路,被桐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隊二中隊查獲。
今年2月15日,桐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隊二中隊在轄區范毛路嚴查酒后駕駛。14時35分,民警發現一輛皖AL9WXX小汽車在行駛過程中有異樣,遂上前檢查。民警讓其出示證件,劉某江無法出示有效證件,且疑似酒駕。民警遂對其呼吸式酒精檢測儀檢測,結果顯示其體內乙醇含量為31mg/100ml,屬于飲酒駕駛。民警暫扣其車輛,口頭傳喚劉某江前往中隊接受調查。
調查中,讓民警嚇了一跳。2019年11月28日,劉某江在煙汕線1182公里50米處,因酒后駕駛未年審汽車被桐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隊查獲,桐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隊暫扣劉某江駕駛證6個月并處罰款1700元;2020年9月20日20時許,劉某江飲酒后駕駛小型普通客車從范崗鎮棋盤嶺行駛至G206國道長城集團路段時,因酒精發作,將車停放在該路段中間,路人報警后,桐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隊二中隊民警趕往現場進行處置。民警在現場對劉某江進行呼吸式酒精檢測儀檢測,發現其體內乙醇含量為170mg/100ml,遂將其帶至桐城市華鑫骨科醫院抽取靜脈血液待檢。后經安徽信立司法鑒定所鑒定,案發時劉某江靜脈血液中的乙醇含量為208mg/100ml,屬醉酒駕駛機動車。
2020年9月21日,桐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隊立案偵查,后移送檢察機關。2021年3月18日,經桐城市人民法院審判,劉某江判處拘役2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這次,民警發現劉某江駕照吊銷期間仍然駕駛未按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小汽車上路行駛,且第三次酒后駕駛。
2月22日,桐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隊根據劉某江的違法行為對其合并罰款3200元并處行政拘留15日處罰。
姚篤留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記者 蔣六喬
編輯 陶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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