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據蚌埠固鎮法院6月6日發布,近日,固鎮法院審理一起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原告石某將李某木及其父母、爺爺告上法庭。最終依法判決被告李某、曹某杰(父母)賠償石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69218.92元;被告李某保(爺爺)對上述賠償數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擔賠償責任。
2021年6月30日,李某保將三輪電動車停放在固鎮縣濠城鎮菜市場附近,其孫子李某木(未滿5歲)玩耍時突然啟動三輪電動車,與行人石某發生刮碰,造成石某股骨遠端骨折、脛骨近端及腓骨頭骨折、膝關節損傷等多處受傷的交通事故。后石某住院治療18天,花去醫療費27000余元。
該起事故經固鎮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李某保負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石某無責任。事故發生后,李某保墊付5000元醫療費。
固鎮法審理認為,本起交通事故經公安機關認定,李某保負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但本案的實際侵權人系其孫子李某木,而李某木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無履行能力,應由李某木的監護人即其父母承擔賠償責任;李某保是三輪電動車的管理人,由于其疏于對三輪電動車的管理造成損害后果,故其對石某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經核對原告的合理損失后,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編輯 陶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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