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去年清明節假期期間,5歲女童昕昕(化名)和家人一起前往馬鞍山一家溫泉室內兒童游樂場玩耍,過程中,昕昕不慎從滑滑梯上摔下受傷,后送醫院治療。事后,因協商賠償未果,昕昕家人將兒童游樂場經營者告上法庭。2022年5月27日,馬鞍山花山區人民法院公布了該案一審民事判決書,法院認定游樂場經營者應承擔昕昕本次事故經濟損失55%的賠償責任,遂判決被告賠償昕昕經濟損失63743.878元。
判決書顯示,2021年4月5日,昕昕在被告經營的一家溫泉室內兒童游樂設施玩耍的過程中,不慎從滑滑梯上摔下至地面受傷。隨后昕昕被送往醫院進行治療。
昕昕家人認為,涉案游樂設施存在安全隱患,加之,現場管理存在嚴重過錯,才導致昕昕從滑滑梯摔下受傷。事后,昕昕家人就賠償事宜找游樂場經營者協商,但對方拒絕賠償,故昕昕家人將游樂場起訴至法院,索賠各項損失合計10余萬元。
被告庭上辯稱,其經營的娛樂設施沒有安全隱患,被告已履行了安全保障義務,原告主張的各項賠償標準過高,原告系未成年人,其監護人應該承擔相應責任。
馬鞍山花山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娛樂場所的管理人,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原告在被告經營的溫泉室內兒童游樂設施中滑滑梯時從滑梯頂部摔落地面,導致受傷,與被告場館內設施及被告現場工作人員監管不力等因素有關聯。被告對在其經營場所內游玩的人應負有安全保障義務,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被告依法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原告系未成年人,其監護人擔負有維護其人身健康和安全的義務。原告在案涉場所玩耍時,其監護人應履行照顧、避免其受傷的義務。故原告監護人對本次損害后果具有一定的過錯,應自負相應的責任。
經計算,原告損失合計115897.96元。綜合考量上述造成本次事故各方原因力的大小,本案被告應承擔原告本次事故經濟損失55%的賠償責任為宜,即承擔63743.878元。
綜上,判決被告馬鞍山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賠償原告昕昕經濟損失63743.878元。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記者 朱慶玲
編輯 王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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