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六安市霍山法院近日公開審理一起污染環境罪案,被告人盧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一萬元。
據了解,經審理查明,被告人盧某某系重點排污單位安徽某玻璃器皿有限公司電工班班長。為使該公司二氧化硫等污染物排放小時值超標不被生態環境部門通報,于2021年8月20日、9月1日、9月8日先后3次單獨或伙同該公司電工孟某(另案處理)修改該公司煙氣在線自動監測設備二氧化硫系數,篡改自動監測數據,導致該公司上傳至生態環境部門監控平臺的二氧化硫等污染物實時監測數據低于實際排放的污染物濃度,逃避了生態環境部門監管和通報。2021年12月1日,被告人盧某某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實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實。在審查起訴階段,自愿認罪認罰并簽字具結。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盧某某身為重點排污單位職工,違反國家規定,多次擅自篡改自動監測數據,排放二氧化硫等污染物,嚴重污染環境,其行為已構成污染環境罪。綜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葉芯彤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記者 竇祖軍
編輯 王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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