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據銅官區人民法院消息,12月20日,銅陵市銅官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一起污染環境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并當庭宣判,以污染環境罪判處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緩刑一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對扣押在案的被告人胡某違法所得人民幣一萬元予以沒收,依法上繳國庫,同時責令其在安徽省省級以上媒體上登報賠禮道歉。
被告人胡某在銅陵市某公司下屬電鍍廠工作期間掌握了一定的電鍍技術,遂有開設私人作坊私自進行電鍍加工牟取利益之念。2015年左右,胡某租賃位于銅陵市經濟技術開發區某棚戶區的他人自建房作為加工作坊,購買原料鉻酐,添置電解槽、回收槽等電鍍設備。自2017年10月起,胡某在未取得經營許可、排污許可,沒有其他防護措施的情況下,采取電解槽鍍鉻的方式,為他人進行零件電鍍加工,將加工中產生的含鉻廢水通過排水溝直接排放于加工作坊外地面,共排放總鍍鉻溶液廢水產量約1噸左右、鍍件沖洗水用量約452.6噸。胡某獲取加工費用共約1萬余元。
2020年10月16日,銅陵市銅官區生態環境分局于該加工點作坊現場查獲胡某電鍍加工非法排污的相關違法事實,遂依法查封了作坊及電鍍加工設備。當日晚,胡某為逃避法律追究,潛回被查封的作坊,將回收槽內殘留含鉻溶液通過排水溝排放于作坊外。
次日,銅陵市銅官區生態環境分局依法對加工點作坊外被污染土壤、水體進行取樣后送檢。經依法檢測,加工點作坊外排水與作坊外的排水溝內積水總鉻濃度分別為697mg/L與543mg/L,超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電鍍污染排放標準》規定的總鉻排放限值標準1mg/L三倍以上,屬嚴重污染環境。
后胡某得知案件被移送公安機關后,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自己全部罪行,自愿認罪認罰,并支付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費54019.77元及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費30000元,退賠了違法所得10000元,預繳罰金保證金10000元。
法院當庭查明上述事實后認為,被告人胡某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采取防護措施的情況下違規在私作坊內進行電鍍鍍鉻作業,將超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500倍以上的重金屬污染物含鉻廢水,通過排水溝直接外排空地,嚴重污染環境,其行為已構成污染環境罪,應予追究刑事責任,同時被告人胡某的行為嚴重污染加工點外地表環境,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應承擔相應的民事侵權責任。鑒于胡某在被采取強制措施前能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愿認罪認罰,積極退賠違法所得,交納全部生態損害賠償款,主動繳納罰金保證金,悔罪態度較好,法院綜合各方面因素,并參考社區矯正機構意見,遂依法當庭作出上述判決。
編輯:彭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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