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wǎng) 大皖新聞訊 六安市霍山縣人民法院5月11日下午發(fā)布消息說,日前,該院審結(jié)了一起保險合同糾紛案件,一審判決某保險公司賠償車輛損失及施救費共計10萬余元,保險公司不服,向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新安晚報、安徽網(wǎng)、大皖新聞記者了解到,涉案車牌號為皖N,尾號為04、64 的兩輛重型貨車均登記在安徽某再生公司名下。尾號04號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及機動車損失保險、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等商業(yè)保險,保險期間自2021年3月17日起至2022年3月17日止,被保險人為安徽某再生公司。2021年6月16日,王某某駕駛尾號04號重型貨車在沙場拉砂石,因手剎沒有拉緊導致車輛后溜,碰撞后方汪某某駕駛的尾號64號車輛,導致車輛受損。此次事故經(jīng)霍山縣公安局認定,王某某負全部責任,汪某某無責任。尾號64號車輛發(fā)生事故后,花去施救費3200元,修理費98780元。
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本案的主要爭議焦點為尾號64號車輛的損失總值是否屬于保險公司賠償范圍。保險公司主張其保險條款中對于第三者的解釋中不包含被保險人。但由于安徽某再生公司在投保人聲明處及保險條款末尾處只加蓋了印章,沒有具體承辦人員簽字,在機動車商業(yè)保險免責事項說明書內(nèi)容條款末尾處也無落款日期和任何手寫內(nèi)容,這就無法表明安徽某再生公司已對格式條款充分理解。且保險公司也無充分證據(jù)證明向該公司送達了保險條款,亦不能證實對該免責條款進行了特別提示說明,故保險條款中第三者不包括被保險人的解釋對安徽某再生公司不具有約束力。
另外,保險公司主張發(fā)生事故的尾號64號車輛與尾號04號車輛均登記在安徽某再生公司名下,不屬于第三者,故對尾號64號車輛的損失不予賠償。但投保人投保是以車輛為單位投保,并非以被保險人為單位投保,涉訴保險事故發(fā)生時受損車輛與被保險車輛并非為同一車輛,相較于被保險車輛所有人,受損車輛的所有人即為第三者,所以王某某駕駛的尾號04號車輛造成尾號64號車輛的損失與造成其他第三者損失的性質(zhì)并無不同。因此,保險公司應當對尾號64號車輛的事故損失及施救費予以賠償。遂作出上述判決。
目前,該案保險公司已自覺履行完畢。
余家勝 新安晚報 安徽網(wǎng) 大皖新聞記者 竇祖軍
編輯 許大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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