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wǎng) 大皖新聞訊 2021年9月,懷遠縣古城鎮(zhèn)12歲少年小誠(化名)在水塘游泳時,不幸溺水死亡,這一噩耗讓家人十分悲痛。事后,小誠家人以“生命權糾紛”為由將水塘管理人東張村委會告上法庭,索賠26萬余元。5月6日,蚌埠中院公開了該案二審民事判決書,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即判決懷遠縣古城鎮(zhèn)東張行政村村民委員會補償小誠家人30000元。
公開的判決書顯示,2021年9月11日18時許,小誠在古城鎮(zhèn)東張莊一處水塘洗澡時溺水死亡。
小誠的家人認為,小誠的死亡與東張村委會有一定的關系。其在庭上表示,事故發(fā)生時,水塘沒有警示牌,事故發(fā)生后,東張村委會才安裝的警示牌,池塘是賣土形成的,東張村委會應該墊上池塘,但沒有墊。
一審法院認為,公民的人身權利受法律保護。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小誠作為學生,應當具備一定的分辨是非、保護自身安全的意識和能力,事發(fā)水塘所處的位置,并非其生活、上下學的必經(jīng)之處,對下水游泳的潛在危險和安全隱患應當有充分的預見和認知,且游泳本身具有一定的風險,小誠甘冒風險進行游泳導致溺亡的嚴重后果,自身存在過錯。
經(jīng)庭審詢問,東張村委會、小誠家人均認可涉案水塘系自然形成,后期存在村民取土情形,并非系東張村委會放任村民取土形成水塘,事發(fā)水塘屬于開放式、非營利性的場所,小誠家人不能把自身未盡到的監(jiān)護職責強加給東張村委會,東張村委會在本案事故中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結合本案實際情況,小誠系東張村人,東張村委會畢竟系案涉水塘的管理人,從公平原則出發(fā)東張村委會應對小誠的溺水死亡承擔適當?shù)难a償責任,該院酌定補償金額為30000元。綜上判決,懷遠縣古城鎮(zhèn)東張行政村村民委員會補償小誠家人30000元。
東張村委會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
蚌埠中院認為,鑒于小誠在東張村委會所有的水塘洗澡時溺水死亡,雖該死亡事故不能歸責于東張村委會,但東張村委會作為案涉水塘的管理人,小誠亦系東張村人,一審法院綜合本案實際情況,根據(jù)公平原則酌定判決東張村委會對小誠的溺亡承擔適當?shù)难a償責任,有法律依據(jù)。所確定的補償金額,符合情理,亦在合理的裁量范圍。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新安晚報 安徽網(wǎng) 大皖新聞記者 朱慶玲
編輯 張大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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