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據蚌埠淮上區法院微信公眾號消息 被告人孫某虛構自己在公安、法院系統有“熟人”,以能讓被害人陳某判處緩刑為由,取得了陳某的信任,以所謂的“打點費用”騙取被害人陳某一萬六千元,被淮上區人民法院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退賠被害人損失人民幣一萬六千元。
2020年4月,被害人陳某因涉嫌犯罪被蚌埠市公安局禹會分局監視居住。同年11月,陳某在一KTV結識了被告人孫某,孫某虛構自己在公安、法院系統有“熟人”,以能讓陳某判處緩刑為由,取得了陳某的信任,并讓陳某向其支付一定的費用用于“打點關系”。陳某使用微信向孫某轉賬人民幣5000元,并將此事告知了自己的妹妹。
后陳某被蚌埠市公安局禹會分局執行逮捕,其手機交由妹妹保管。其妹妹通過手機聊天記錄找到孫某,并聯系孫某幫助陳某盡快從看守所出來。隨后,孫某多次以需要“打點關系”為由向陳某妹妹索要錢款,為此, 陳某妹妹在淮上區桂花園小區家中使用陳某的微信向孫某先后轉賬人民幣共11000元。孫某將所得錢款全部用于個人生活消費。2021年10月28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的陳某刑滿釋放后,發現其妹妹多次向孫某轉錢的事情,遂向公安機關報案。
淮上區檢察院以被告人孫某犯詐騙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被告人孫某構成詐騙罪。因被告人有歸案后如實供述、認罪認罰、有犯罪前科等情節,遂作出上述判決。
編輯 王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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