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日前,黃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今年第一批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典型案例,涉及商標、專利、地理標志、特殊標志、奧林匹克標志等。
一、黃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將“馳名商標”字樣用于廣告宣傳案
2020年7月1日,當事人安徽某公司與某廣告公司簽訂黃山公交車車體廣告發布合同,約定由當事人提供廣告樣稿,委托某廣告公司在黃山市通過3條線路公交車發布廣告。某廣告公司制作出效果圖后在一臺公交車上發布,車身側面廣告主要內容有“中國馳名商標、古南豐、徽派黃酒領袖、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本坊小缸釀造技藝”。
第4137171號商標是安徽古南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注冊在第33類“白酒;含酒精液體”等商品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期限至2026年10月13日,曾被認定為馳名商標。當事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四條第五款“生產、經營者不得將‘馳名商標’字樣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之規定。2021年7月29日,黃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三條,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作出罰款100000元的行政處罰。
二、黃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黃山區某商貿行銷售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案
2020年11月9日接投訴,黃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黃山區某商貿行倉庫內現場發現古井貢酒(古5)43瓶、古井貢酒(古8)204瓶、古井貢酒(古16)84瓶、古井貢酒(古20)59瓶、五糧液13瓶、貴州茅臺酒24瓶,經認定,上述白酒均為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
第7079302號“年份原漿”商標是安徽古井貢酒股份有限公司在第33類黃酒、酒(利口酒)等商品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期限至2023年10月13日;第3159141號“貴州茅臺”商標是中國貴州茅臺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在第33類酒精飲料(啤酒除外)、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期限至2023年4月20日;第160922號商標是四川省宜賓五糧液集團有限公司在第33類酒商品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期限至2023年2月28日;第1207092號“”商標是四川省宜賓五糧液集團有限公司在第33類酒等商品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期限至2028年9月13日。
當事人采購食品時未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當事人銷售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行為。2021年7月2日,黃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進行處罰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條第二款、第六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對當事人作出警告、沒收3種6款涉案白酒共計471瓶盒和罰款218987元的行政處罰。
三、歙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仇某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案
2021年6月30日,歙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投訴,聯合歙縣公安局對仇某銷售給投訴人的貴州茅臺酒進行現場檢查。現場查獲標稱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品的“貴州茅臺酒”(凈含量:500ml/瓶,酒精度:53%vol)共106瓶,“貴州茅臺酒”(凈含量:2.5L,酒精度:53%vol)共14瓶。上述產品經“貴州茅臺”商標注冊人中國貴州茅臺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辨認,為假冒“貴州茅臺”注冊商標的產品。執法人員依法予以扣押。
經查,2020年5月投訴人與仇某在貴州省貴陽市通過廣告相識,仇某于2021年6月16日向投訴人銷售了上述“貴州茅臺酒”(凈含量:500ml/瓶,酒精度:53%vol)共120瓶,“貴州茅臺酒”(凈含量:2.5L,酒精度:53%vol)共15瓶,銷售額共計79250元。
參照《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七十條 [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案(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之規定,仇某涉嫌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2021年7月21日,歙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追訴。
四、屯溪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某生活館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案
2021年12月16日,屯溪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黃山市某生活館服裝店依法進行現場檢查,執法人員在當事人經營場所內發現標識有“LV”的皮帶9條,標識有“LV”的皮包共6個,標識有“GUCCI”的皮帶27條,標識有“GUCCI”的內褲17盒,標識有“GUCCI”的鞋子15雙,標識有“NIKE”的鞋子10雙,標識有“AIR JORDAN”的鞋子15雙,上述涉案商品為侵權商品。同日,黃山市屯溪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當場對上述涉案商品采取扣押行政強制措施。
當事人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 “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三)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規定的行為。2022年1月27日,黃山市屯溪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商標法第六十條,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作出沒收上述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和罰款48000元的行政處罰。
五、黃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某公司未經許可擅自使用特殊標志案
2021年是中國共產黨成立100周年。3月24日,中共中央宣傳部發布“中國共產黨成立100周年慶祝活動標識”圖案;3月29日,國家知識產權局依據《特殊標志管理條例》,對“中國共產黨成立100周年慶祝活動標識”特殊標志予以核準登記。中共中央宣傳部發布的《中國共產黨成立100周年慶祝活動標識使用說明》:“慶祝活動標識不得用于商業廣告、制作商標或其他任何商業性用途,不得用于私人慶典和吊唁活動”。
2021年6月25日,黃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根據舉報對某公司進行檢查。經查,某公司未取得中共中央宣傳部許可,擅自將“中國共產黨成立100周年慶祝標識”圖案印制在商品上用于商業活動。黃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認定其違反了《特殊標志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的規定,構成未經特殊標志所有人許可,擅自將特殊標志用于商業活動的違法行為。該局依據《特殊標志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對某公司作出沒收侵權的商品(鐵盒包裝6盒,禮盒包裝177盒)、沒收侵權的生產模具6片、罰款8000元的行政處罰。
六、歙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某公司以“太平布尖”混淆“太平猴魁”案
2021年5月7日,歙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投訴在轄區某公司查獲用印有“太平猴魁”字樣的包裝袋包裝的“太平布尖”產品2kg。經查,該公司以明顯低于散裝“太平猴魁”購進價格購入散裝“太平布尖”茶,并使用印有“太平猴魁”字樣的包裝袋封裝“太平布尖”產品,在其抖音平臺店鋪內冒充“太平猴魁”進行銷售。以等同于“太平猴魁”的銷售價格銷售上述“太平布尖”產品15單,違法經營額共計3770元。該公司還委托第三方在其抖音平臺店鋪內制作發布了其所銷售產品榮獲虛假榮譽的獎牌圖片,廣告費用共計35元。
“太平猴魁”為地理標志產品,在茶葉品牌中具有較高的知名度,被公眾廣泛知曉,具有一定影響力。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一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構成混淆及發布虛假廣告違法行為。歙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作出沒收涉案混淆產品和罰款20000元的行政處罰。
七、黃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黃山市屯溪區某游樂中心侵犯“冰墩墩”奧林匹克標志專有權案
2022年2月24日,黃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舉報,稱黃山市屯溪區某游樂中心利用2022年北京冬奧會吉祥物“冰墩墩”,開展經營活動。該局執法人員立即前往該游樂中心進行現場檢查。
經查,北京冬奧會吉祥物“冰墩墩”屬于奧林匹克標志,北京冬奧會組委對奧林匹克標志享有專有權,當事人未獲北京冬奧組委的許可,為商業目的擅自使用奧林匹克標志“冰墩墩”。執法人員發現當事人共購進冰墩墩100只,顧客通過投幣消費冰墩墩5只,違法經營額900元。
當事人行為違反《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根據《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該局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作出沒收涉案“冰墩墩”95只和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八、徽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黃山市徽州區某專業合作社銷售標注無效專利標識的產品案
2022年1月17 日,徽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消費者投訴,稱黃山市徽州區某專業合作社銷售標注無效專利標識的產品,該局執法人員立即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核查,拍照取證并依法采取查封強制措施。
經查,當事人從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共購進日出牌殺螨粉劑300包,有供貨商資質,有進貨票據,進價19 元/包,售價22元/包,已售出 201包,剩余99包,該產品外包裝上標注的專利證號已于2014 年失效, 上述產品的貨值金額共計6600元,違法所得共計 603 元。
當事人銷售標注失效專利標識產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八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四條第三款之規定,該局責令當事人停止銷售標注失效專利標識的產品,作出沒收當事人違法所得603元的行政處罰。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記者 吳永泉
編輯 陶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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