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日前,黃山市文旅局發布通報稱,近年來,黃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深入推進“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不合理低價游”專項整治行動,持續嚴查在線旅游市場,營造旅游業復工復產良好的市場環境,切實規范了旅游市場經營秩序。為充分發揮處罰案例的教育示范和警示震懾作用,提高社會公眾法律意識,黃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整理了5起指導案件,現予以發布。
案例一:崔某忠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案
黃山區文化旅游體育局在處理旅游投訴時發現,崔某忠擅自以某戶外協會的名義,通過其創建的微信群發布“泰山五日游”廣告及旅游行程。崔某忠招徠、組織12名旅游者報名、繳費參團,并交由許某國具體操作接待,違法所得共計600元。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九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黃山區文化旅游體育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600元,并處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許某國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案
根據黃山區文化旅游體育局提供的案件線索,黃山市文化和旅游局執法人員發現許某國在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的情況下,冒用其他旅行社的名義,組織招徠了37人的“封禪泰山、敬拜孔子、齊魯超經典五日游”團隊赴山東旅游。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九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黃山市文化和旅游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汪某光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案
黃山市文化和旅游局在受理旅游投訴時發現,導游人員汪某光組織、接待了投訴人一行的黃山旅游行程,提供了交通、住宿、餐飲、游覽、導游等旅游服務,從中獲利2871元。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九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黃山市文化和旅游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2871元,并處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黃山某公司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案
黃山市文化和旅游局在受理旅游投訴時發現,黃山某公司在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通過網絡進行宣傳推廣,招徠旅游者來黃山旅游。該公司業務員周某某通過微信接到投訴人的旅游咨詢,最終雙方商定了黃山二日游游覽行程及具體費用,并收取了投訴人旅游定金。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九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黃山市文化和旅游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對該公司處罰款15000元的行政處罰;對有關責任人員向某某處罰款3000元的行政處罰;對有關責任人員周某某處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黃山某旅行社以不合理低價組織旅游活動案
2021年3月22日,黃山市文化和旅游局執法人員接到游客舉報,對黃山某旅行社進行現場檢查和調查詢問。發現該旅行社在接待外地“婺忘黃山雙飛五日游”旅游團隊中,向游客額外收取每人100元“不進店補助費”。經過深入調查,查證其地接價格為680元/人,實際接待成本價格為729元/人。該旅行社以低于成本價接待旅游團隊,并收取旅游者“不進店補助費”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九十八條的規定,黃山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將收取的“不進店補助費”退還游客,并依法責令該旅行社停業整頓十五日,并處罰款30000元的行政處罰;給予該旅行社直接負責人周某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給予導游汪某罰款2000元、并暫扣導游證十五日的行政處罰。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記者 吳永泉
編輯 王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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