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俗話說“酒逢知己千杯少”,朋友在一起喝酒是一種常見的感情交流方式,本身并無不妥之處。但若因共飲人對醉酒人護送、照顧不周而導致醉酒人發生意外,共飲人則應承擔相應責任。近日,蕪湖市鏡湖區法院就審理了一起因過度飲酒導致意外死亡,共飲人被判賠償的案件。
李某與孫某、錢某、趙某等人均系朋友關系。2021年夏天的某個晚上,孫某提議一起聚餐吃小龍蝦,至凌晨1點左右,李某出現醉酒狀態,摔倒后開始睡覺打呼,后趙某、錢某等人將李某抬至小推車上,送回其居住的房屋內。
次日上午10點30分左右,錢某發現李某出現異常,遂撥打120將其送到醫院,入院后經醫生檢查,呼吸心跳已停止,口角殘留嘔吐物,經鑒定發現李某血液中乙醇含量大于300mg/100mL。李某家屬遂將共同飲酒的孫某、錢某等7人均作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他們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共同聚餐和飲酒是一種普遍而正常的社會交往活動,正常的聚餐并不產生相應的附隨義務,但當參加聚餐的行為人因飲酒可能處于危險狀態時,其他共飲人負有提醒、勸阻、照顧、看護等安全保障義務。綜上,法院判決李某自行承擔85%責任,孫某、錢某等因未盡到照顧、注意義務,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案件生效后,孫某、錢某等人履行了法院生效文書確定的賠償給付義務。
在此法官友情提醒,飲酒要文明、適度,千萬不要賭酒、斗酒、勸酒,以免給自己和他人帶來無法挽回的損失和影響。
王任慧子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記者 孫芮
編輯 張大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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