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春節期間,走親訪友和喝酒聚餐驟然增多,但飲酒過量輕則傷身,重則害命。一旦"喝"出意外,有關參與者可能需要承擔不同的法律責任。對此,安徽省法治宣傳和研究中心聯合安徽省律師協會邀請律師分析典型案例中的勸酒行為。
唐某邀請何某、李某、王某等三位老友去飯店聚餐,還自帶了兩瓶高度白酒。唐某提出自己不能飲酒,想喝飲料代替,三位老友雖知其患有高血壓、糖尿病等多種疾病,但都不同意。唐某無奈,只好一杯又一杯地喝下高度白酒……兩個多小時后,四人便將兩瓶白酒全部喝完。唐某起身如廁時昏迷倒在洗手間,當晚,不治身亡。經醫院診斷,其屬于嚴重酒精中毒引起的死亡。隨后,唐某的家屬將何某、李某、王某等三人訴至法院,要求承擔賠償責任。法院經過審理,判決何某、李某、王某等三人承擔30%的賠償責任。
針對本案,安徽深藍律師事務所律師賈成成認為,勸酒,可以體現宴請者的盛情,但若"勸"得過頭或不當,也可能給自己惹來一身麻煩。本案中,三位被告與唐某是交往多年的老朋友,明知其患有高血壓、糖尿病等疾病,應當禁酒,卻仍然積極實施勸酒的行為,三人在主觀方面具有過錯。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條之規定,三人對唐某的死亡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此外,賈律師分析,唐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于自己的身體情況和酒量是最清楚的,他完全可以拒絕大量飲酒從而避免損害結果的發生,卻禁不住他人勸說,自己選擇喝下大量白酒,最后導致不幸發生,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唐某也應對損害后果承擔責任,并且是主要責任。
賈律師表示,家庭聚會、朋友重逢,喝酒聚餐是必不可少的。但不管多高興,飲酒還是適量為宜,盡量不勸酒。此外,聚餐組織者、共同飲酒人、飲酒活動參與人因過錯導致參與者人身權益受到損害,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對應的法律責任。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記者 汪艷
編輯 許大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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