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據池州紀檢監察消息 4月11日上午,池州市東至縣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青陽縣人民政府原副縣長梅永寶涉嫌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一案。
公訴機關指控,2012年3月至2017年,被告人梅永寶利用擔任青陽縣酉華鄉(后改為酉華鎮)黨委書記、青陽縣人民政府黨組成員、辦公室主任、副縣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并在離職后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35.903646萬元;2018年4月辭去公職后,被告人梅永寶于2018年5月至2021年9月利用原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他人財物共計221.124003萬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梅永寶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中,控辯雙方圍繞指控事實進行了舉證、質證和辯論,法庭充分聽取了公訴人、被告人及辯護人的意見。梅永寶進行了最后陳述,并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本案將擇期宣判。
編輯 張大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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