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日前,舒城縣人民法院公布了霍邱縣公安局原黨委委員、副局長夏進山受賄罪一審刑事判決書,披露了相關判決結果與信息。記者從判決書上看到,夏進山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或利用本人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人民幣498000元,因犯受賄罪,一審獲刑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中國裁判文書網截圖。
公開的判決書顯示,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夏進山利用擔任霍邱縣公安局黨委委員、開發區派出所所長、紀委書記、副局長等職務之便,在案件查處、承攬工程、工作調動、職務提拔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468000元。利用本人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30000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夏進山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或利用本人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人民幣498000元,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被告人夏進山經監察機關電話傳喚到案后,如實交待了監察機關掌握的線索所針對的犯罪事實,主動交代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且當庭自愿認罪,屬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夏進山退繳部分違法所得,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夏進山不繼續配合追繳工作且多次為他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應從重處罰。
庭審照片(來源舒城縣人民法院微信公號)
綜上,判決被告人夏進山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判決對被告人夏進山退繳在案的違法所得人民幣149187.02元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上繳國庫。繼續追繳被告人夏進山違法所得人民幣328812.98元。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記者 朱慶玲
編輯 彭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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