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4月7日,安慶供水集團公司兩名落馬干部獲刑。其中,安慶供水集團公司原黨委副書記、副總經理、總工程師柯思祥一審獲刑四年,安慶供水集團公司下屬安慶市天星工貿有限責任公司原常務副經理羅志俊一審獲刑三年零三個月。
受賄金額折合人民幣共計220.4萬元 柯思祥一審獲刑四年
4月7日下午,安慶市迎江區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安慶供水集團公司原黨委副書記、副總經理、總工程師柯思祥受賄一案,當庭判決被告人柯思祥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0萬元;扣押在案的被告人柯思祥違法所得人民幣220.4萬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法院審理查明:2007年12月至2021年,被告人柯思祥在擔任安慶供水集團公司黨委副書記、副總經理、總工程師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多次收受工程老板、材料供應商等業務對象給予的現金、購物卡,為他人在承接業務工程、工程款結算撥付等方面提供關照謀取利益,涉嫌受賄金額折合人民幣共計220.4萬元,其中現金205.9萬元、購物卡14.5萬元。
被告人柯思祥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自愿認罪認罰。
迎江區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柯思祥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在安慶供水集團公司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利用本人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請托人財物,共計人民幣220.4萬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柯思祥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已退繳全部違法所得,可酌情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故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一審宣判后,被告人柯思祥表示服從判決。
收受折合人民幣110萬元 羅志俊一審獲刑三年零三個月
4月7日上午,安慶市迎江區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安慶供水集團公司下屬安慶市天星工貿有限責任公司原常務副經理羅志俊受賄一案,當庭判決被告人羅志俊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扣押在案的被告人羅志俊違法所得人民幣一百一十萬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法院審理查明:2012年12月至2021年,羅志俊在擔任安慶供水集團物資分公司辦公室主任、經理助理、副經理、常務副經理以及天星工貿公司常務副經理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多次收受有關產品、設備供應商、代理商、勞務分包商等給予的現金、購物卡,為他人在設備采購、招投標、勞務分包等方面提供關照幫助、謀取利益,共計收受折合人民幣110萬元。
被告人羅志俊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自愿認罪認罰。
迎江區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羅志俊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在安慶供水集團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要或者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利用本人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請托人財物,共計人民幣110萬元(其中6萬元是主動索取),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數額巨大,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羅志俊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已退繳全部違法所得,可酌情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故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一審宣判后,被告人羅志俊表示服從判決。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記者 蔣六喬
編輯 陶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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