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安慶市宜秀區人民法院近日對安慶市中醫院原黨委書記、院長郭川明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郭川明有期徒刑10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退繳的全部違法所得予以沒收并上繳國庫。
法院審理查明,2000年至2021年,被告人郭川明在擔任安慶市中醫院黨委書記、院長、安慶醫專黨委委員、工會主席等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相關企業和個人給予的賄賂共計價值人民幣451.44628萬元,并為他人謀取利益。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郭川明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相關企業及個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并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鑒于被告人歸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積極退贓并繳納罰金,依法予以從寬處理。故法院依法做出上述判決。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記者 蔣六喬
編輯 彭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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