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據瑯琊法院消息,作為國家公職人員,本應帶頭遵紀守法,卻醉酒駕車,枉顧法紀!2022年3月30日,滁州市瑯琊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一起公職人員危險駕駛罪案件并當庭宣判。
2022年1月29日21時許,公職人員黃某酒后駕駛小型汽車被執勤民警當場查獲。經鑒定,被告人黃某案發時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66mg/100ml,屬于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經公安機關通知到案,黃某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法院經審理認為,黃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根據黃某的犯罪事實、情節、認罪態度及對社會危害程度,法院當庭判決被告人黃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天,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編輯 彭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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