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在網絡平臺購買一輛二手車,說好的非泡水車,買回來卻發現自己被騙了。3月28日,記者從涇縣人民法院了解到,該院近日宣判了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判決撤銷雙方簽訂的購車合同,要求濰坊某汽車租賃公司返還小王購車款68500元及相關損失。
濰坊某汽車租賃公司系從事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服務、汽車舊車銷售、二手車經銷等業務的自然人獨資公司。2021年12月24日,小王在網絡銷售平臺閑魚上看見該公司發布的售車信息,聯系該公司后對方確認該車發生過一次事故,僅更換了“前嘴一小套”(指車頭保險杠、水箱、冷凝器、大燈、水箱框架、機蓋、兩邊葉子板等),添加該公司微信后,該公司在微信中再次確認所售車輛僅“前嘴一小套”有事故。
2021年12月28日,小王向該公司支付購車定金1500元。當月30日,小王通過銀行轉賬向該公司支付購車款26000元。次日,小王與該公司簽訂《二手車交易合同》,約定車輛價款68500元,合同備注欄中寫明“該車有事故為前嘴一小套,無火燒無泡水”。合同簽訂后,小王支付了購車尾款41000元,該公司向小王交付了車輛。
2022年1月1日,小王從外省將所購車輛提回來后,發現該車存在其他問題,并通過微信向該公司反饋。該公司仍堅稱該車僅“前嘴一小套”發生過事故。小王提出由第三方進行檢測,該公司表示同意。1月4日,該車輛經檢測后顯示為事故車、泡水車、非火燒車,小王為此支付檢測費499元。另查明,小王因去山東省青州市提車,支付交通費用1233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小王在購車前,已多次向該公司詢問,確認該車情況,但該公司隱瞞該車存在其他事故,且系泡水車的真實情況,導致小王產生錯誤認識,繼而作出了簽訂二手車交易合同的錯誤意思表示,該公司的行為構成欺詐,小王要求撤銷其與該公司簽訂的二手車交易合同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雙方基于合同取得的財產應各自返還。鑒于小王在該案中不存在過錯,其因簽訂合同、提取車輛、檢測車輛而付出的購車款利息損失及交通、檢測費用損失應由負有過錯的濰坊某汽車租賃公司賠償,故作出上述判決。
夏瑤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記者 曹慶
編輯 張大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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