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買車本是一件開心事,可劉某卻因購買了“問題”二手車遇上鬧心事,他花了24萬元購買的二手奔馳車,卻被檢測出是事故車和泡水車。據蚌埠淮上區人民法院消息,近日,淮上區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二手車買賣合同糾紛案,法院判決被告梅某退還原告劉某購車款244700元,并賠償原告三倍購車款共計734100元,撤銷《車輛購銷協議》。
2021年1月初,原告劉某經朋友介紹,到第三人張某所在的二手車行處購買二手奔馳車,因張某車行沒有該類車,張某又將原告介紹給孫某明,孫某明說他店里有二手奔馳車,車況非常好,是精品車。1月5日,張某帶原告劉某到孫某明所說的名車館看車,店內工作人員周某成詳細介紹了那輛二手奔馳車,并說明該車沒出過大事故、無水泡、無火燒,只有過輕微的補漆。原告劉某按照孫某明的要求通過微信轉給周某成10000元定金,并簽訂了定金合同。
1月8日,原告去該店簽了購車合同,讓孫某明蓋公章, 孫某明以店鋪是個體工商戶,沒有公章為由,沒加蓋公章。后讓孫某明簽字,其沒有簽,最后是在一旁的梅某在合同上簽名。購車合同尾部“備注”一項中,被告方再次保證該車無水泡、無火燒、無重大事故。當天,原告付清了購車首付款共計48700元。1月11日,孫某明將車戶轉到了原告名下。次日,原告轉給梅某剩余購車款196000元。
購車后第三天,原告發現車的故障燈全部都亮,方向盤沒有助力,后原告開到修理廠檢查,發現引擎蓋換過,發動機拆過,經查詢該車在2019年11月8日出過險。之后對該車進行檢測,經檢測這個車是事故車和泡水車。原告找孫某明,其不承認車輛有問題,拒絕賠償。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與梅某就案涉二手車形成買賣合同關系,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均是雙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礎上簽訂的,原告、梅某在案涉協議上簽名按手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按合同約定履行了付款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經營者對消費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和使用方法等問題提出的詢問,應當作出真實、明確的答復。被告應將案涉車輛曾發生過事故及維修情況明確告知原告,對于消費者有無事故的詢問,被告應將相關信息盡可能地告知消費者,以便于消費者在知情的前提下,自主作出選擇。梅某在協議上保證此車無水泡、無火燒、無重大事故(結構性損傷),應當依據誠實信用原則,對交易車輛的狀況在合理范圍內盡可能作出具體詳細的說明。
本案中,涉案車輛維修已經超出被告的對于該車車況的描述,作為專業經營二手車的被告對此負有告知義務而不告知消費者,即是沉默的不作為行為,誤導和欺騙消費者,使消費者基于對其的信任而陷入錯誤認識,其相關行為違反了民事活動中的誠實信用原則,限制了消費者知情權和選擇權的行使,并使消費者因之蒙受損失,屬于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構成欺詐。綜上,遂作出上述判決。
編輯 陶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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