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3月3日下午,六安市金寨縣人民法院發布消息, 該院近日審結了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與不戴頭盔有關。新安晚報、安徽網、大皖新聞記者3月3日下午從法官處了解到,該案中的王某在乘坐摩托車時未佩戴安全頭盔,發生交通事故致重型顱腦損傷而死亡,雖然在交通事故中不承擔責任,但對自身損害的擴大有過錯。
原來,2021年6月,張某駕駛轎車與李某駕駛的摩托車發生刮碰,致李某及摩托車乘坐人王某受傷,當日,王某經醫院救治無效死亡,尸檢報告顯示王某系重型顱腦損傷。事故發生后,道路交通管理部門出具事故認定書,張某承擔本次事故全部責任,李某及乘坐人王某無責任,后王某家人將張某及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全部損失47萬余元。
據悉,金寨縣法院經審理認為,乘坐人王某對本次交通事故雖不負責任,并不等于不用承擔交通事故損害后果的責任。本案中,乘坐人王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知道不戴安全頭盔乘坐摩托車可能帶來的人身安全危險。乘坐人王某在事故發生時未戴頭盔,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對自己重型顱腦損傷致死的后果存在過錯,因此,綜合本案案情,法院判決減輕侵權人10%的賠償責任。
翁士娟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記者 竇祖軍
編輯 彭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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