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據涇縣人民法院消息,2月21日,涇縣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了一起非法占用農用地案,并當庭宣判,判處被告人吳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被告人吳某是涇縣一家采石場的礦長,負責礦山生產管理工作。2020年7月至2021年6月間,該采石場為實施老礦區“邊開采、邊治理”工程及修建礦區道路,在未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的情況下,占用山場6.45畝林地。
在發現上述違法行為后,涇縣林業局于2021年6月22日對該企業作出行政處罰,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該采石場于同年6月24日以“項目建設”為由向涇縣林業局書面申請辦理山場的占用手續。
在上述申請審批期間,吳某在未詢問企業投資人、股東和相關人員的情況下,認為農用地轉用審批已經通過,并于2021年8月開始安排、組織采礦工人在位于老礦區邊緣西部、北部的山場進行礦石開采活動。
經鑒定,該山場未處理小班被占用林地面積32.949畝,地類為有林地,林種為用材林,由于被占用林地實施了機械作業,導致原有植被、腐殖質層及表土層被嚴重破壞,林業種植條件遭到嚴重毀壞。
2021年12月9日,吳某主動到涇縣公安局涇川森林派出所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罪行。
鑒于被告人吳某自首、積極預繳罰金,且認罪悔罪態度較好,在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就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并同意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法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月21日開庭審理并當庭作出上述判決。
編輯 彭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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