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2月21日,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旌德縣旌陽鎮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調解并做出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調解協議進行了審查,依法作出確認該協議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裁定書。這是今年新民事訴訟法施行后宣城中院審理的首例申請司法確認調解協議案件。
2021年12月27日,在旌德縣旌陽鎮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主持調解下,宣城市林業局和吳某某、杜某某就雙方之間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糾紛達成一致調解意見,并簽訂調解協議,協議中對生態環境損害的責任承擔、履行方式和給付期限都作了具體約定。為保障人民調解協議的司法強制力,避免反復毀約風險的出現,今年1月19日,雙方共同向宣城中院申請司法確認。
新修改的民事訴訟法規定,經依法設立的調解組織自行開展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申請司法確認的,由雙方當事人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共同向當事人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調解組織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調解協議所涉糾紛應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向相應的中級人民法院提出。
本案雙方糾紛因涉及生態環境損害賠償,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試行)》的規定,應當公告,期間不少于三十日。法院受理申請后,依法進行了公告,公告期滿后,經審查認為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且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作出確認該協議有效的裁定。此案的順利審結,大大減少了當事人的訴累,節約司法資源的同時,提高司法效率,及時化解社會矛盾。
劉莉榮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記者 曹慶
編輯 張大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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