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據金寨縣人民檢察院消息,近日,由金寨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舒某某涉嫌濫伐林木罪一案,由金寨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
2020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舒某某以300元一方的價格購買金寨縣某鎮林某某、周某某等四戶村民山場林木,在未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將該四戶村民山場的林木進行砍伐外運銷售,經金寨縣林業局林業工程師技術鑒定:該四戶村民山場被砍樹木共計78棵,立木蓄積18余立方米。
2020年12月期間,金寨縣某鎮村民張某某將其山場上的林木賣給被告人舒某某,舒某某在未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將山場上的松樹和杉樹進行砍伐外運出售,經金寨縣林業局林業工程師鑒定:舒某某砍伐的山場松樹48棵,立木蓄積14余立方米;杉樹41棵,立木蓄積3余立方米。
綜上,被告人舒某某總計砍伐林木的立木蓄積共計37余立方米。
判決結果: 一、被告人舒某某犯濫伐林木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二、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舒某某于刑罰執行完畢后,立即按照金寨縣林業局制定的《舒某某濫伐林木山場植被恢復設計方案》對被破壞的林木山場植被予以恢復,直至主管部門驗收合格止。
編輯 陶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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