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六安市霍山縣人民法院12月17日下午發布消息,該院依法宣判一起濫發林木案,該案在嚴厲打擊濫伐林木犯罪的同時,改變了以往破壞生態環境資源案件一判了之的做法,將被告人“補種復綠”情況納入悔罪表現,也就是說,被告人要對采伐現場進行了更新造林。
經審理查明,2020年7月至9月,被告人陶某某未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核發林木采伐許可證,購買并擅自采伐了汪某某等三人位于霍山縣單龍寺鎮某村退耕還林的楊樹,楊樹堆放在山場尚未出售。經現場勘查和鑒定,陶某某共計采伐楊樹155株,蓄積75.2939立方米。
法院認為,被告人陶某某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濫伐林木,數量巨大,其行為構成濫伐林木罪。被告人陶某某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其行為構成自首;自愿認罪認罰并簽字具結;退出全部違法所得;對采伐現場進行了更新造林,綜合以上情節,法院決定對其予以減輕處罰。結合以上情況,遂作出上述判決:判處被告人陶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緩刑兩年,并處罰金八千元;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作案工具油鋸一臺予以沒收。
該案在嚴厲打擊濫伐林木犯罪的同時,改變了以往破壞生態環境資源案件一判了之的做法,將被告人“補種復綠”情況納入悔罪表現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既符合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又取得了良好的生態效益,兼具懲罰、教育、生態“一判三贏”功效,是刑法懲治犯罪與教育引導功能在生態司法領域的有力拓展和延伸,達到了“挽救一個人,教育一群人,恢復一片林”的目的。
常悅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記者 竇祖軍
編輯:彭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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