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行為。據馬鞍山雨山法院消息,近日,雨山法院審結一起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案件,依法判處王某拘役三個月,宣告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該判決已于12月24日生效。
2020年10月至12月期間,陶某(另案處理)多次在安徽省馬鞍山市開發區前進社區、江蘇省南京市江寧區江寧街道的多個自然村盜竊他人圈養的“本雞”,并陸續低價賣給被告人王某。王某在明知陶某所售“本雞”系盜竊所得的情況下,先后9次從陶某處收購176只“本雞”,獲利人民幣2000余元。經馬鞍山市價格認證中心認定,涉案被盜“本雞”價值人民幣15489元。同年12月28日16時許,馬鞍山市公安局銀塘派出所民警根據陶某供述地址至花山區某門面房,王某不在店內。民警隨即電話聯系王某,王某趕至店內后被傳喚至馬鞍山市公安局開發區分局接受訊問,如實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實。案發后,王某共計退賠人民幣10459元,已由公安機關發還各被盜人員。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而多次予以收購,價值人民幣15489元,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告人王某被公安機關傳喚到案后,如實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退賠各被盜人員經濟損失,可以對其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自愿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并對量刑協商結果予以確認,根據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相關實施意見規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法院綜合考慮被告人王某的犯罪性質、情節及悔罪表現,并參考社區調查評估意見,遂作出上述判決。
編輯 陶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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