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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按照上線提前要求的供卡條件,將自己或他人實名辦理的銀行卡(賬戶)統一提供給上線“跑分”洗錢,從中賺取好處費。12月23日,記者從壽縣人民法院了解到,這起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案件一審宣判,四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至有期徒刑一年不等刑期,并處罰金,違法所得均予以追繳。
法院審理查明,2020年12月至2021年2月期間,在云南省昆明市,丁某明知其上線人員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獲取非法利益,仍提供自已及其女友周某的銀行賬戶為上線人員的犯罪活動提供支付結算幫助,并發展呂某、陳某、王某等人為下線人員,按照上線人員要求,指使下線人員到指定的銀行開立賬戶、提供賬戶關聯的銀行卡、手機號碼、身份證等,丁某收集后向上線人員轉交和收回,向下線人員發放非法獲利,安排下線人員吃住等。呂某、陳某、王某被發展為下線人員后,為獲取非法利益,均提供了自己的銀行賬戶為他人的犯罪活動提供支付結算幫助
2021年1月28日,被害人畢某在壽縣被電信詐騙20萬元,該款被轉賬至王某的銀行卡后,當即被分數筆轉出,隨即銀行卡被銀行凍結。
經查證,丁某提供了自己及其女友的銀行卡,支付結算數額331158元;呂某提供了自己的銀行卡,支付結算數額219664元,發展陳某參與,并按丁某的安排負責看管供卡人員;陳某提供了自己的銀行卡,支付結算數額55102元,并發展王某參與;王某提供了自己的銀行卡,支付結算數額200000元。
另查明,2021年6月15 日,受害人畢某收到呂某家屬補償款3萬元,呂某取得了畢某的諒解。
法院審理認為,丁某等四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為他人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情節嚴重,均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嚴翠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記者 張安浩
編輯 張大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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