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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據黃山市屯溪區人民法院消息:近日,屯溪區法院公開宣判一起洗錢罪案,被告人黃某犯洗錢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該案是屯溪區法院首例涉及洗錢罪的刑事案件。
被告人黃某系某擔保公司實際控制人趙某的駕駛員,該擔保公司在無政府有關部門批準下,即向社會公開宣傳,面向不特定的群眾吸收資金,并承諾還本付息。2019年6月,黃某在明知款項來源為公司非法集資款的情況下,仍然提供自己名下銀行賬戶供公司監事韓某轉賬使用,同時協助韓某轉移資金,合計數額80萬元。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黃某通過提供資金賬戶及以轉賬方式協助轉移非法集資款項,掩飾、隱瞞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所得的來源和性質,其行為已構成洗錢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黃某犯罪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從輕處罰。綜上,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編輯:彭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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